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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思路,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要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各级政府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重要窗口,成为集行政审批、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信息公开为一体的综合平台。全省人口相对密集、经济发达、审批服务事项相对较多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行政服务中心;人口相对稀少、经济比较落后、审批服务事项相对较少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可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窗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运行机制更加顺畅、管理更加规范、服务功能明显增强的要求,实现由单一审批功能向综合性服务平台转变,逐步实现服务网络化、运行标准化、监督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功能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水平与各级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建设方式与当地基础条件相适应,服务事项与群众、企业需求相适应。一要积极稳妥。各地区既要积极主动,全力推进,认真抓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禁以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之名新建楼堂馆所。二要规范统一。各地区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实现行政服务中心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功能配置、监督管理等内容的基本统一,避免各行其是、各自为政。三要积极创新。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建立健全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新的体制机制。四要便民高效。把便民高效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五要统筹协调。要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改革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与法治政府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效能监察、优化发展环境等工作协调推进。

  三、把握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行政服务中心是各级政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办事机构组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加强对进驻部门、办理事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确定进驻中心的具体部门和事项;优化“窗口”设置和审批服务流程,组织协调多个部门联合办理审批事项;加强对进驻部门和人员的管理教育、监督考核和培训,并将考核情况纳入进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受理企业和群众对进驻部门的投诉;邀请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性行政服务大厅进行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标准选派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设立窗口首席代表、部门领导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等方式,充分赋予窗口行政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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