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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2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完成业务骨干挂职,选派人员到省外进行学习,邀请帮扶省市专家讲座、手术示范等培养培训工作。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5元提高到40元,新增的1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30%。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严格的考核监管,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部分,考核后结算剩余部分的方式兑现。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11类增加到14类,包含所有的地方病、慢性病和高原病。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5万、7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率达到70%。(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国家投资安排,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州(地、市)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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