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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由省财政在审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从2013年起,由州县财政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3)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配备比例要达到基本药物品种的90%以上,并科学合理使用。(省卫生厅、监察厅负责)

  (4)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完善公立医院综合预算管理,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6)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7)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8)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同时,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和14个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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