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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100%的中心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在下达的人员配备总量内,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70名定向免费临床医学生(其中国定70名,省定100名),安排2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按照国家投资安排,建设相关的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地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生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5939人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藏蒙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藏医药管理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进一步健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其中公共卫生服务人均40元的经费中,支付给村医的不低于30%。(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等10项综合改革,大力开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拓展深化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上半年,重点抓好14所试点医院改革成果的巩固、完善、提高,同时做好在其他县级医院进行改革的准备工作。下半年,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综合改革,年底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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