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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中晚期肝硬化等21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范围。(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以州(地、市)级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400元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建立重特大疾病患者“三道保障线”,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即省级和三级医院70%,州县级和二级医院80%。按常规报销后,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使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报销后,属民政救助对象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报销,力争使救助对象个人自付比例降到10%以下;属于非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按民政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给予救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全面推进城乡医保“五统一”,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乡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结余率分别控制在10%以内,新农合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居民医保基金利用两年时间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通过政府服务外包的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医疗行为,方便参保群众。在格尔木市和互助县先行试点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全省全面推开实施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局负责)

  7、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保监局、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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