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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提高到10万元,职工医保提高到25万元。调整提高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80%、90%。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80%(市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提高到85%。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增加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达到120元,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提高到50%。新农合门诊基金标准达到65元,主要用于22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的补偿和支付门诊一般诊疗。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探索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坚持医疗保险周转金和医疗救助资金预付制度,实行按月预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为80%、90%,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提高到6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藏、蒙)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90%以上。(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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