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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安排、细化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二〇一二年六月)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青海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青政〔2012〕31号)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符合我省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7.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水平不变,人均筹资达到400元左右。城镇居民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政府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个人缴费4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38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元,个人缴费11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20元;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6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20元。(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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