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监管的通知
(珠工商市字〔2010〕1号)
各房地产经纪人(房产中介机构、物业代理公司):
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经纪业蓬勃兴起,与此同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经纪活动越来越多,诸如“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利用虚假的房地产信息,诱人签订合同”、“对经纪的房地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经纪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对此社会反响也越来越强烈,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案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为此,为严格落实《
经纪人管理办法》,完善房地产经纪人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经营行为,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备案问题
(一)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或经纪公司;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是指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在经纪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二)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或者解聘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从业记录及经纪资格证书号等资料提交住所地工商分局合同监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申请表》;
2.经纪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被招聘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招聘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5.经纪人出具的聘用或者解聘经纪执业人员的合同。
(四)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住所地分局合同监管部门予以核发《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并按照编码规则统一编制备案号码。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中备案。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应在2010年6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关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问题
(一)明示主要是为了强化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提高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人的信誉。
(二)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下列内容:
1.经纪人的营业执照;
2.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经纪资格证书号、执业备案号码和联系电话;
3.二手房交易流程、经纪服务内容及佣金标准;
4.工商部门推行的系列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5.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经纪行业自律电话以及本企业的投诉电话;
6.房屋租售信息应当包括位置、户型、面积、层数、使用年限、价格等。
三、关于房地产经纪系列合同使用问题
(一)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依据,也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的具体体现。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的签名,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及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中推行使用系列经纪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由市工商局按照《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规定,授权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同时指定发放单位发放。为切实统一、规范系列经纪合同,新推行使用的系列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加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标识。对代理方使用非示范文本的,买卖双方可以拒绝签订,并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反映。
(三)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在合同中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经纪资格证书号和执业备案号码。
四、关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培训问题
为提高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支持经纪人自律组织的自律工作,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并逐步建立起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评价体系,我局授权、支持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经纪资格证书,由市工商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确认。自2010年6月1日起,凡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颁发并经市工商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经纪资格证书的,一律不能以经纪执业人员名义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能与委托人签订系列经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