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加盖标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
最近发现不少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工商总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制订、印刷商品房买卖合同,擅自修改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加塞大量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减少和规避商品房买卖纠纷,切实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工作的意见》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我局决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加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标识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此前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到工商部门加盖标识确认。凡在2010年6月1日后使用未加盖标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的,我局将提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不予提供办理有关房屋过户手续之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