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监管的补充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人(房产中介机构、物业代理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工商总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人监管,我局于今年3月下旬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监管的通知》(珠工商市字〔2010〕1号)。为顺利推进房地产经纪人监管措施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资格问题
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关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备案问题
(一)根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到住所地工商分局合同监管部门办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手续,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申请表》;
2.经纪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被招聘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招聘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已获得的相关证书;
5.经纪人出具的聘用或者解聘经纪执业人员的合同。
(二)根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为此,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并逐步建立起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评价体系,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要求办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凡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各聘用经纪人应按本通知要求为其补办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