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授信合作协议》的通知
(冀建市〔2012〕2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银企合作,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分行签订了《建筑施工企业授信合作协议》。
望各市及相关企业认真研究,务实操作,切实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张晓龙 0311-8780520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分行
王彦坤 0311-86040058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分行建筑施工企业授信合作协议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分行建筑施工企业授信合作协议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作,达到银企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特签订本协议。
对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邮储银行考察认可的建设施工企业,邮储银行可以给予一定的授信支持,该授信可以由不指定工程的基本授信和指定中标工程的授信两部分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授信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授信,是指根据邮储银行的有关授信政策,对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邮储银行考察认可的优质建筑施工企业、或提供邮储银行认可的企业进行担保、资产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给予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流动资金周转的授信。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条件
1、注册成立三年以上或主要股东在本行业从事三年以上;
2、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3、合法经营,在质量、安全、用工、支付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有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过去无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