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关系,制定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的费用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定点服务机构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不足时给予补贴;负责核定和拨付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诊疗质量,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改善硬件设施条件,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建设经费。

  (六)物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规划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词语解释。

  (一)市级统筹是指2010年11月1日起,南宁市行政区域含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马山县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间确定为2004年1月1日。

  (三)个人账户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个人建立的,专门用于储存按规定标准划给参保个人的门诊医疗资金和记录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特殊账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