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首次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规定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时,差额部分结转下一次住院时与第二次住院规定起付标准累计结算。
(三)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标准如下:
统筹地区内因急危重症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减少5个百分点。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5元/床·日;支付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最高标准为30元/床·日。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结算。
第二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及医疗费用结算。
(一)门诊特定项目种类及范围
1.门急诊留观:主要包括急性严重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急性腹痛、突发高热、急性出血,吐血、有内出血征象、腹泻、严重脱水、休克、有抽搐症状或昏迷不醒者,耳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突发视力障碍,呼吸困难者,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中毒、淹溺、触电、急性尿闭、急性过敏性疾病、烈性传染病可疑者,以及其他疾病,由主治医师以上认为危及生命应予急诊抢救者。
2.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主要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老年性脑萎缩、骨折恢复期、慢性心血管疾患所致心功能不全、各种原因所致的尿潴留需留置导尿管、慢性衰竭、慢性尿毒症等行动不便的患者。
3.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
①非放、化疗,
②放、化疗;
(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3)慢性肾功能不全:
①非透析治疗,
②透析治疗;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慢性充血性心衰;
(6)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
(7)肝硬化;
(8)糖尿病;
(9)冠心病;
(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1)结核病活动期;
(12)血友病;
(13)银屑病;
(14)高血压病(高危组);
(15)甲亢;
(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7)帕金森氏综合征;
(18)系统性红斑狼疮;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1)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门诊特定项目支付比例
经审批后,门诊特定项目由统筹基金与参保个人按比例支付,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