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2〕21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驻外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大力营造诚实信用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
河北省建筑条例》、建市【2010】12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进冀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且企业管辖权不属本省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
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
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
(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
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一)市场进入备案。
1、备案程序。省外企业在进冀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市场进入备案手续。
(1)开通系统。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人员填报申请,开通市场进入备案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