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1]35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就业见习基地: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8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11]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对接,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8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11]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二、补助标准
  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基地和政府按月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其中政府支付补贴标准的50%。政府支付部分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期满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三、补助资金的来源
  补贴资金按粤府[2011]76号、粤财社[2011]188号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区(县)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从各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