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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1、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等记录,并上传相关继续教育学习证明(详细操作方法可登陆汕头市人社局网站继续教育专栏下载“系统用户指南”)。

  2、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法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进行审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相应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发放。

  4、专业技术人员申领继续教育证书前,需登录“广东省专业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否验证通过及继续教育证书是否生成)以及证书打印信息,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证书申领名册表”(附件2), 并带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打印本人继续教育证书方可进行证书验证。

  (三)《证书》须加盖人社部门印章方为有效。

  六、工作要求:

  (一)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并督促所属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为专业人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二)认真执行培训办班计划备案管理制度。施教机构须将本年度拟开展公需科目的开班备案表(附件3)及培训计划(包括办班时间、地点、内容、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意事项等)在4月25日前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市人社局将通过网站公布施教机构年度公需科目培训计划。施教机构有更改培训计划的须及时报市人社局。为规范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开展,各施教机构、各行业或用人单位在开展专业科目培训前,须提前10天书面将专业科目培训班的开班备案表、培训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册表等资料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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