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当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失业保险费率
(一)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2009年开始,为减轻金融危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我市阶段性降低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现继续降低一个百分点,即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照6%计征;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照5%计征医疗保险费,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适当降低工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根据我市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相关险种的缴费费率。具体下调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
三、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
在确保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恢复记账,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申请养老保险费缓缴。
四、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流动人员调配费减半征收优惠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流动人员调配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
五、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困难中小微企业除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