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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建设的通知

  四、申报与审核
  1.申请补助的规模化育秧中心需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农机部门登记认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标准要求,落实专人核实,并将规模化育秧中心登记表、汇总表(附件1、2)上报市农机局核准。经确认的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须在醒目位置标有“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标志(标志尺寸参照宁波市农机推广项目标牌制作)。
  2. 用于余缺调剂的早稻后备秧,原则上不超过育秧面积的5%,由市、县农机局统一调度使用。市局根据各县(市)区申报(附件3),对照育秧规模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落实专人负责,选择有条件的规模化育秧中心,合理地安排好后备育秧地点,开展集中统一育秧。
  3. 育秧中心的规模化育秧补贴和早稻后备秧补贴,由育秧中心向县级农机部门申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落实专人核实,于每季育秧后10天将规模化育秧补贴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农机局核准。
  4.市农机局对照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各地育秧中心的规模化育秧、后备秧育秧面积进行现场抽查,并根据核准情况,下达规模化育秧中心建设补贴资金。
  5.育秧中心新建育秧大棚(单栋、连栋、玻璃温室)申报、验收,参照设施农业项目补贴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登记表
  2.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汇总表
  3.宁波市机插早稻后备秧申请表
  4.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汇总表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登记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200字内)

 

 

 

 

 

 

规模化育秧中心建设内容

浸种设施(m3

育秧工作间(㎡)

温室(㎡)

大棚

(㎡)

秧地(亩)

流水线(条)

碎土机(台)

筛土机(台)

秧盘(万只)

植保机(台)

 

 

 

 

 

 

 

 

 

 

县(市)区农机局(站)初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市农机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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