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与审核
1.申请补助的规模化育秧中心需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农机部门登记认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标准要求,落实专人核实,并将规模化育秧中心登记表、汇总表(附件1、2)上报市农机局核准。经确认的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须在醒目位置标有“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标志(标志尺寸参照宁波市农机推广项目标牌制作)。
2. 用于余缺调剂的早稻后备秧,原则上不超过育秧面积的5%,由市、县农机局统一调度使用。市局根据各县(市)区申报(附件3),对照育秧规模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落实专人负责,选择有条件的规模化育秧中心,合理地安排好后备育秧地点,开展集中统一育秧。
3. 育秧中心的规模化育秧补贴和早稻后备秧补贴,由育秧中心向县级农机部门申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落实专人核实,于每季育秧后10天将规模化育秧补贴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农机局核准。
4.市农机局对照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各地育秧中心的规模化育秧、后备秧育秧面积进行现场抽查,并根据核准情况,下达规模化育秧中心建设补贴资金。
5.育秧中心新建育秧大棚(单栋、连栋、玻璃温室)申报、验收,参照设施农业项目补贴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登记表
2.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汇总表
3.宁波市机插早稻后备秧申请表
4.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汇总表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宁波市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中心登记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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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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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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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介绍2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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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育秧中心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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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种设施(m3)
| 育秧工作间(㎡)
| 温室(㎡)
| 大棚
(㎡)
| 秧地(亩)
| 流水线(条)
| 碎土机(台)
| 筛土机(台)
| 秧盘(万只)
| 植保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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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机局(站)初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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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机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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