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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后,无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 供货商应积极响应各采购人的竞价申请,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对应当响应而未响应采购人竞价申请累计满三次的供货商,取消其当期协议供货资格,由中标供应商另行确定供货商补充。

  第三十四条 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交结果无效,并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协议供货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采购人议价采购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五)当市场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时,未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纠正的,暂停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供货商议价采购;

  (二)成交后拒绝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照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货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网上协议供货的运行,同时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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