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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现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和村(居)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

  (六)其他促进政策。编制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在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优先考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站点发展的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简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程序,申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完善家庭服务业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合作,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强制责任险制度。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提出家庭服务业职业开发计划,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分类。借鉴港澳地区以及国际先进的从业人员培养评价体系,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新职业标准。逐步引入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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