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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体系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各类资本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家庭服务业,依法放宽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限制。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家庭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出资。申请设立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允许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纳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具体标准和程序按广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对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较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改造和更新企业设施设备等方面,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订。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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