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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动态检查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动态检查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103号)


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市安监总站,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精神,促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两场”联动,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称项目建造师、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在岗情况进行动态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动态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是当前建筑市场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动态检查,是从当前建筑市场实际出发,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加强两场联动监管和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对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履职,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积极意义。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动态检查制度

  (一)由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采取不定期随机方式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岗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未按要求到达施工现场的,一律视为该次检查不在岗。

  (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在岗情况检查时,应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在正常上班时间,用本单位可以保存拨号信息的固定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或总监理工程师本人或其单位,要求相应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并通过视频或现场点名等方式进行确认。

  (三)质量监督机构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在岗情况检查;安全监督机构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进行在岗情况检查,在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在岗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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