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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有关资金管理,确保投入到位、发放及时、管理规范,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金负担比例

  (一)关于城乡低保资金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负担比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1〕3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负担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11〕114号)精神,各县市要从2012年1月1日起,以2010年12月31日的城乡低保人数为基数,按照自治区负担70%、县市负担30%,将城乡低保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全额拨付。

  (二)关于五保供养资金

  根据《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2〕46号)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的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全额拨付。

  (三)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5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拨孤儿基本生活费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11〕290号)精神,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费900元,散居的孤儿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费600元,除中央给每人每月400元补助外,剩余部分自治区财政负担30%、当地财政负担70%。各县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孤儿基本生活费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关于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资金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精神,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50%,当地财政负担50%。各县市从2012年1月1日起,除自治区补助50%资金外,其余50%由各县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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