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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全州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救助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5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提高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新增15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新增12元;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新增15元;

  (四)农村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新增12元。

  三、实施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资金筹措

  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关于研究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负担比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1〕35号)精神,自治区负担70%、各县市负担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抽调专人负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切实抓好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低保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工作程序。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逐级开展排查疏理,完善城乡低保台帐信息。同时,要对清理核查情况、施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确定的类别和标准发放资金。

  (三)加强宣传解释。这次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涉及广大特殊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县市要结合现金发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对未纳入这次提标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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