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代储单位在每轮储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代储单位国家储备肉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储备肉的数量、金额、存放点,以及储备肉的收储、动用、轮换、结存等情况资料报送专员办审核。具体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储备生猪活畜储备出入栏计划等文件。
(二)代储单位购销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合同、国家储备肉入库(栏)单据和出库(栏)单据等资料。
(三)代储单位存放基地场国家储备肉活畜储备在栏商品账、代储单位国家储备肉库存月份汇总统计表。
(四)代储单位国家储备肉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代储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当做到材料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代储单位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而影响专员办对国家储备肉审核工作的,由代储单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专员办接到代储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完成审核工作。具体程序是: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代储单位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充分,申报数据与上期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二)处领导复审。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三)办领导终审。重点审定主管处室的复审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在审核国家储备肉利息费用补贴时,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国家储备生猪活体的收储、动用、轮换、移库计划与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肉账面变动情况和相关报表核对,检查企业账面储备与储备计划是否相符。
(二)审核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肉的报表与总账、仓库台账是否一致。
(三)实地抽查国家储备肉账实是否相符,实际盘点的生猪活体数量与总账、仓库台账是否一致,有无虚报库存数量的现象。
(四)根据代储单位的收购活猪平均占用的结算资金、同期贷款利率和合理的占用时间审核代储单位申报的国家储备肉利息是否合理,按每头30元定额审核代储单位申报的活猪储备费用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报利息和费用补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