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山西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西专员办中央活畜储备补贴资金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晋监[2011]66号)
省内中央活畜储备各承储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商字[1997]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专员办部分支出日常审核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9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山西省内中央储备肉的监管和补贴资金审核工作,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现制定并印发“山西专员办中央活畜储备补贴资金审核操作办法”,望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专员办中央活畜储备补贴资金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山西专员办中央活畜储备补贴资金审核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储备生猪活体补贴资金的审核行为,确保国家储备生猪活体补贴资金和实物安全,根据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商字[1997]9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专员办部分支出日常审核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山西省境内国家储备生猪活体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核监督。负责对山西省境内国家储备肉活畜储备的中国食品集团公司委托的河津隆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猪场等六家代储养殖基地、太原市田和食品集团天蓬农业发展公司、山西天鹏农牧有限公司、山西五丰养殖种植有限公司等代储单位就地审核监督。
第三条 专员办的责任是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代储单位的责任是保护国家储备肉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审核时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民服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并保证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存放国家储备肉的库点和基地场应当在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存放库点(基地场)国家储备肉库存月份统计表》并报送代储单位。代储单位逐月复核、汇总,填制《代储单位国家储备肉库存月份汇总统计表》,报送专员办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