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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现场核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的核查内容:
  (一)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三)是否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四)是否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是否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六)是否有独立的财务账户;
  (七)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
  (八)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九)事业单位章程是否完备;
  (十)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法人登记的情况;
  (十二)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
  (十三)其他需进行核查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等情况;
  (二)上年度年检情况;
  (三)以下变更登记须核查的相关内容:
  1、变更单位名称(或变更举办单位)的:是否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产生,是否属在编在职人员;
  3、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稳定办公场所;
  4、变更经费来源的:是否有经费来源变更证明文件;
  5、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与财务现状是否一致;
  6、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第七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随时进行现场核查:
  (一)通过年检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
  (二)不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涉及设立和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事业单位受到投诉、仲裁和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查询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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