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机编办〔2012〕10号)
各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程序,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布有关公告的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业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发布有关公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所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和核实,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执法行为。现场核查项目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
第四条 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本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