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按照项目实施。后评估项目可以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内容相关的若干个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本办法施行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
第八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对本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厅政策法规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以及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对处室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在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后评估项目,可以同时纳入到厅国土资源发展战略研究或者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有关处室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厅政策法规处。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预期成果、组织及经费保障等。
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将后评估工作交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或者其他有评估能力的机构承担。
第十条 开展后评估时,应当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采用有效方式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对规范性文件中重点制度和关键问题,应当收集一定数量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