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和使用未利用地。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用地达到省政府规定的集约用地标准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7、探索灵活的用地形式。对工业企业尤其是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租赁、短期出让等用地制度。鼓励各地特别是开发园区建立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创业园,优先安排一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工业、商业、旅游和经营性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8、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地块要严格控制单宗地块规模,可约定1年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即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9、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投资设施农业、竹木加工占用农用地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农业生产、竹木加工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在生产结束后及时组织复垦;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先补后占,实现占补平衡,且符合国家控制的用地规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种植业、养殖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山区投资竹木加工的可以比照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国土资源领域投资力度
10、加大地质找矿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发挥省地勘基金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作用,加大找矿勘查投入。建立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对矿产资源需求。
11、鼓励民营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化矿业权转让公示与行政审批的衔接流程,提高矿业权审批工作效率。对转受让双方协议一致的矿业权转让审批,申请人可以依法直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根据探矿权设置方案,增加矿业权的投放总量,优选具备找矿前景的Ⅰ类矿产勘查空白区,以摇号方式向社会无偿公开出让探矿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地勘单位与基金合作勘查,允许民营企业用自有矿权与基金合作勘查。
12、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资。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采煤塌陷区整治和矿山环境治理,统筹谋划和加快各类项目方案的编制进度,做好项目储备,积极申报国家项目,努力争取中央财政投资。鼓励社会投资开展采煤塌陷区和矿山环境治理,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对原矿山的建设用地治理复垦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指标可以调剂用于城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