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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2〕10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加强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水平和质量有了显著提升。但是2010年以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由于管理不细致、不到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问题,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为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一)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的各类政府信息(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制作的各类信息),确保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和单位网站上公开。由上级政府批准征地、农转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有关信息,除涉密的外,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批准文件后,也要在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主动公开。

  (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申请公开信息统一登记、转办制度。所有的公开信息申请由各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登记,并批转负责制作或者保管该信息的机构办理。有关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书面答复,不得转交或者委托下级、其他部门答复,也不得借口已经主动公开不予答复。答复具体要求如下:1、已经在网站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法、途径,或者直接告知有关信息;2、属于公开的范围,尚未将有关内容在网站公开的,直接告知有关信息;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6、对于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上级已经批准的事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公开信息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应公开的内容,不得要求其向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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