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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含)前,对企业上季度履约行为进行评价。涉及扣分项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在评价周期内,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无正常施工的建设工程,其履约评价最终得分为满分14分。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文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扣分。
  第九条 因建筑业企业的非正当原因,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履约评价得分相应分数:
  (一)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扣1分;
  (二)未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进行合同备案,扣2分;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驻现场,扣1分;
  (四)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的增加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扣1分;
  (五)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经理,扣2分;
  (六)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扣2分;
  (七)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扣1分;
  (八)肢解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扣2分;
  (九)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扣1分;
  (十)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或者拖欠工人工资,扣2分;
  (十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专款专用,扣1分;
  (十二)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滞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计划安排进度,扣1分;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未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扣3分;
  (十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在评价周期内扣14分。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对涉及扣分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建筑业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最终得分公示前对得分进行确认或者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或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得分。
  第十一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含)至月底,所有建筑业企业上季度履约评价最终得分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
  第十二条 其他建筑业企业对履约评价最终得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持相关文件向原评价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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