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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12〕1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现予印发,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以下简称“履约评价”)是指省、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约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正常施工项目履约评价得分为满分14分,对应本办法有关规定扣分,扣到零分为止,一个项目一个得分。
  本省范围内建筑业企业所有正常施工项目履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企业履约评价最终得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价周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束。在评价周期内,每季度评价一次。
  建筑业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办理开工、停工、复工、竣工后,应于20日内通过履约评价管理系统上传施工许可证、停工复工证明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报告的专业工程,上传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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