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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定期举办项目档案员培训班,宣传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档案归档内容和标准。
  2、在建设工程报建阶段,主动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竣工档案责任书》。按国家要求帮助、指导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督促建设单位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对竣工档案业务进行交底,发放标准规范文本,明确编制、报送范围及要求。
  3、在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现场进行项目档案的业务指导、咨询,督促工程档案编制与施工进度同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对初验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或初验认可文件;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5、接收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主动督促并帮助建设单位按国家标准规范,整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项目分包单位的档案移交进馆,并签发《档案移交证明》和《城建档案合格证》。
  6、按照国家标准,对进馆档案进行标准化处理。包括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整理、编目、信息录入以及配备档案装具、档案实体消毒、入库上架等。
  7、按照国家标准化要求,做好档案库房的恒温恒湿以及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
  8、开展档案统计、编研、开发利用工作。提供电子化或全数字化档案检索、查阅、浏览、下载、打印、复制等服务。
  未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第五条 档案利用服务费是城建、房产档案馆(室)接受委托,向申请利用者提供馆藏档案查阅、复制、翻拍及出具证明等服务而向其收取的费用。属下列几种情况的,不得向申请利用者收取档案利用服务费:

  1、城市人民政府为城市建设决策查询档案的;

  2、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消防等部门因办案、处理应急事件,需要查询档案的;

  3、具有《低保证》的低保户申请廉租住房查阅结果为无房户的;

  4、已交付档案综合服务费的建设单位需查阅本项目档案资料的;

  5、利用本人(本单位)捐赠档案的。
  第六条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城建、房产档案馆(室)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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