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建立试样台帐。取样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帐。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帐中注明处置情况。
(五)检测机构工作要求。
1、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2、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3、检测机构对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4、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三、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
见证取样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要留存检测不合格建材的退换货记录、返工整改等资料及整改前后的影像图片,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资料中反映不合格建材的处置情况。监理单位应在主体验收前核查检测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见证取样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1、见证人员授权告知书
2、见证记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见证人员授权告知书
:
我单位决定授权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见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