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10)沥青、沥青混合料;
(11)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2)建筑外窗;
(13)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2、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1)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2)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二)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并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见证取样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书面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见附件1)。见证取样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取样人员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
(四)见证取样人员工作要求。
1、取样员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手章)。见证取样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取样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人员、取样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见证人员与取样员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封样和收样时留影像资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