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2〕8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
(一)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全省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实施。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考核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和印章。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须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见证取样岗位证书信息纳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信息系统和“一卡通”系统。
二、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
(一)实行见证取样的范围。
1、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