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办理审批和备案登记手续的国税机关应于每季度终后10日内,按要求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情况表》(见附件4),将本期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涉及办税事项公开内容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对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凡文件规定需经审批的,划入报批类;没有规定要审批的,一律划为备案类项目(按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除外)。报送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23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8〕50号)第七条第一款、《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即征即返企业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2〕15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1〕317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主要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报批类)
2.增值税、消费税主要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备案类)
3.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情况表
5.检测机构名单
附件1:
增值税、消费税主要税收优惠项目一览表及报送资料(报批类)
税种
| 税收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报送主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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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福利企业(包括特殊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 国税发〔2007〕67号、财税〔2007〕92号、财税〔2004〕39号
|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的除外)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
增值税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不含新型墙体材料、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综合利用产品)
|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9〕163号
|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及认定意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测报告原件
4.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复印件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5.未列明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6.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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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新型墙体材料
| 财税〔2008〕156号
|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初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次年,提供有效期内经区建设厅年检合格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新墙材认定复核章”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复印件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5.未列明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6.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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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 财税〔2009〕148号(2010年底到期)
财税〔2010〕114号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书面声明
3.自治区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原件
4.具有相关资质的自治区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农林剩余物种类和掺入量检测报告原件
5.未列明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6.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及认定意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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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软件产业
| 财税〔2000〕25号、财税〔2005〕165号、财税〔2008〕92号(2010年到期)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市级以上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的软件企业名单
3.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
5.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嵌入式软件按新计算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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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动漫软件产品
| 财税〔2009〕65号(2010年底到期)、文市发〔2008〕51号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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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 财税字〔1999〕198号
|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文件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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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 财税字〔1999〕198号
|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拥有油权的政府或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发的正式批文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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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其他粮食企业销售特定粮食
| 财税字〔1999〕198号
|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免税粮食收储、销售计划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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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飞机修理劳务即征即退
| 财税〔2000〕102号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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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生产有机肥产品(首次申请)
| 财税〔2008〕56号、国税函〔2008〕1020号、桂财税〔2008〕42号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农业部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复印件和肥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4.在自治区外销售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5.未列明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6.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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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
|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456号、国税发[1999]40号
| 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2.属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的,提供装机容量证明
3.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销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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