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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备案类税收优惠在优惠政策规定的有效期内实行一次性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的每项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申请完成登记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第四章 申报及退税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减免税申报。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取得认定证书(资格证书)后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数据。

  第二十一条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可根据相应税收优惠项目的文件规定申请办理退税的时间,按月、季或半年申请办理退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三)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期的企业工资表、用工表、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四)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即征即退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有关部门认定证书需要年审的还应审核年审是否合格,福利企业还应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开展纳税评估。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且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在审核中发现疑点或者销售额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疑点可以排除的,可以办理退税审批;不能排除的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免征增值税并经登记备案的生产饲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有机肥和发生污水处理劳务的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免税产品或劳务的检测合格报告(一年一次)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一次审批,减免税期限内按年度年审的税收优惠项目由主管国税机关于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年审,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年审以及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报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查办理。

  (三)有关资格认定证书当期是否有效或继续有效,需要其他部门年审的,是否经年审合格。

  (四)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税收优惠期限的,到期是否恢复纳税。

  (五)享受税收优惠的货物或劳务是否与审批和备案的内容相符,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该货物或劳务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检测要求,是否存在未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六)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经营免税粮食企业和政府储备油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其他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当年预计减免退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国税局审批;当年预计减免退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

  对按规定属于市国税局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各市国税局可本着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便于监管的原则,适当调整、下放审批权限,各市局应当保留一定的审批权限,不得全部下放。

  对有争议的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申请,各市、县(区)国税局应通过各自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分户设立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年实际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建立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审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审批资料由审批机关保管,备案资料由登记备案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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