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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审查税收优惠项目申请,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外。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送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是否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三)税收优惠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审查出具报告的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检测结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提交的资料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具有关联性。

  (五)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六)同时经营税收优惠项目和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否分别进行核算。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对于需要实地核查的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指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营情况。

  (二)企业财务核算情况。

  (三)企业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四)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第十二条 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的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的审批书面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市局和县(市、区)局分别在30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执行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供《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等相关资料(见附件2、附件3)。

  以下税收优惠项目不需备案:

  (一)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按次(日)、按月缴纳增值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依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在办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依4%减半(或2%)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固定资产的购进发票复印件、固定资产登记和计提折旧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项目,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给予登记备案。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备案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税收优惠的项目是否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三)税收优惠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审查出具报告的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检测结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提交的资料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具有关联性。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依法作出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的书面决定告知纳税人执行。书面告知中应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生产经营方式是生产还是批发、零售,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无期限规定的,注明起始时间);明确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或项目发生变化以及优惠政策改变时,应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或进行相应处理,不符合优惠条件、优惠政策改变后应征税的,应及时按规定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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