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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注:本篇法规中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审批,减免税期限内按年度年审(简易办法征税不需年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或产品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检测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合法、有效的认定证书和符合规定的检测机构(见附件5)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关部门认定证书按规定需要年审的,应于取得年审结果当月将年审结果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第八条 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享受税收优惠金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核算不清的,由国税机关按合理的方法核定。

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1)。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政策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告知其如何办理。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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