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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是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各地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进行了解并进行公示,要建立审核、动态管理与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要完善退出机制。各地要在已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加强项目信息库建设,扩大建档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制订有利于退出的租赁性保障房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家庭因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可采取提高租金标准或以强制性手段清退出保障性住房。对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相关税费优惠。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转让的,当转让价格等于或低于原出售价格时,由政府优先回购,当转让价格高于原出售价格时,则政府按出售时的优惠比例从转让收入中收回相应部分房款,出售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享有申请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五是要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纠错程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以权谋私,违法违规干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六是要实行阳光操作。推行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结果、投诉处理的“七公开”制度。审核和分配保障性住房要在网上公开,实行公开摇号、顺序选房,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真正做到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媒体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使分配结果让社会信服。

  (三)确保合理发展。各地要开展对住房保障供应需求的调研,在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扩面、企业用工、农民工增加,拆迁房屋减少、新结婚户数增加以及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对住房需求的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本地的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确保合理发展。

  (四)确保安心居住。推行保障性住房人性化服务、物业化服务和救助化服务,确保保障家庭能够安心入住。对已入住交不起相关费用的特困家庭,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减免或补助的方式,降低其入住成本。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专业化物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切实解决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各地同时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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