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平面设计图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应注明建筑方位、建筑基地界限,新建筑物外轮廓尺寸和层数,新建筑物与地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高压电线的间距尺寸;
4、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图纸需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签名;
5、如属设计招标工程,应加送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
6、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上述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填写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表;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意见,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会审;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建筑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已盖章的设计方案图,并退回原件;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审查意见书和审定的设计方案图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所需文件:
1、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书;
2、市政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和建设年度计划;
3、地形图一份。大型项目可为1:2000或1:10000,一般项目可为1:500或1:1000,该图可标明管线道路的意向性走向等;
4、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或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说明书各一份;
5、属市政工程设计规划审批的要有规划审查的批复文件及所附规划图;
6、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电信、煤气、 道路、水电等须附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上述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填报申请表;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设计要求,审查其规划方案或设计文件;
4、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须报当地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呈报当地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审批;
5、属规划方案审查阶段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批审查文件和规划图,建设单位根据批复文件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或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