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方案,核发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或修改意见书;
(六)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施工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装修图等主要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中,应明确一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功能(主要功能、配套功能、可以设的附属功能);
(二)建筑设计特色要求,建筑物高度、体量、造型、色彩要求;
(三)建筑物环境设计(街景、竖向、绿化等)要求;
(四)总建筑面积控制要求,其中配套及附属建筑面积和控制要求;
(五)建筑层数控制要求;
(六)与相邻建筑的关系要求(包括间距、正立面位置、公用设施、交通组织等);
(七)主体建筑在用地上的布置位置;
(八)建筑外墙的装饰要求;
(九)建筑屋顶设计;
(十)建筑物配备烟囱、水泵房、加油、配电房等设施的要求;
(十一)建筑物有关人防、消防、抗震设计要求;
(十二)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据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应委托具有规划编制、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待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应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主要依据。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一)所需文件:
1、填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2、提交建筑设计方案三套以上。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应包括:总平面、剖面图、立面图以及必要的效果图和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如日照分析图、保护建筑视线分析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