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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提交的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一份;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相关资料一份;

  4、工业企业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一份;

  5、建设地块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一份。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填写出让建设用地申请表;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料;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进行核查,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5、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包括代征道路及其它用地的面积和范围);

  (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疏散通道;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要求;

  (五)明确绿地配置要求,包括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隔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等的要求;

  (六)满足建筑空间环境控制,保护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地段,保护重要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七)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止地质灾害等要求;

  (八)符合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走廊、高压输电走廊、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等要求;

  (九)符合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及市政工程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红线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标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红线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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