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出并审核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确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地址、范围和规划选址要求;
(二)在选址地形图上,按审核结论划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和道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地、水系等控制线并盖章,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送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土地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批准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提交的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一份;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一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一份;
4、工业企业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一份;
5、土地部门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批复一份;
6、建设地块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一份。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填写划拨建设用地申请表;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批复等相关资料;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4、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在城市重要地点,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