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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镇规划要求,经过调查研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初步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三)需要征求土地、水利、交通、环保、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选址审查;

  (四)重要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有必要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由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或报市、县政府研究决定;

  (五)对选址符合城市、镇规划布局要求的,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核内容:

  (一)审核申请人送审材料、图纸是否完备;

  (二)核查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附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规划控制规定,落实在地形图上;

  (三)依据城市、镇规划提出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功能布局、交通运输方式、管线布置等规划意见,并进行核查。主要是核查:有无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蓝线、河港岸线、高压输电线走廊、微波通道、绿地控制线、铁路、城市有轨交通线路、机场和收发电讯地区净空要求、水源保护区、文物或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地下管线等规划控制和建设情况;

  (四)查核建设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

  (五)基地现状勘查,了解基地内部及基地周围的现状和近期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相关规划管理要求:

  (一)工业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或者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联系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及市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对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或周围地区有需要保护的文物、历史建筑或其他设施,应联系文物保护等部门提出对该选址的文物保护要求;

  (三)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

  (四)提出建设项目拆迁或代征一部分市政设施用地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布局与城镇生活居住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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