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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2012〕138号)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2年第1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下发各地执行。

  请各地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分别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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