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1份。住宅小区或工业项目需报送相关规划总平面图1套。
(二) 办理程序和要求:
1、建设项目业主送审相关资料;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
3、施工单位根据总平面图确定的建筑物四至界限进行定位、放线;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城乡测绘资质单位依据核定的总平面图四至界限,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赴现场进行建设项目基础开挖验线,核发基础开挖验线确认书;
5、完成基础开挖,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基础或隐蔽工程放线后,项目业主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基础或隐蔽工程验线,核发基础或隐蔽工程验线确认书;
6、完成基础施工,建设项目±0.00时,项目业主申请±0.00验线,核发±0.00验线确认书;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验线,未经定位、放线和验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取得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后方可进行基础开完等施工,否则属于违法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核实,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办理程序:
(一) 报送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办理申请,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1份;
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规划效果图1套;
4、核发的施工各阶段定位、放线、验线确认书各1份;
5、全套的施工图纸质图纸,电子文档一套;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各1份。
(二)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送以上资料;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色彩、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