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务违法行为的;
(八)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九)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或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较高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较低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后审定发布,作为今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指导本级及下级国税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出台《税务案件案例指导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发现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以责令纠正。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制定《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另行发文),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遵守。
个别案件确需高于或低于《裁量基准》的,由本级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等有局领导参加的会议集体作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后附入案卷。